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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告知单

发布时间:2010-08-07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9172
台湾居民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告知单1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台湾居民在所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地区入出境证件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办不超过一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

  (一)在厦从事商贸活动的人员,或参加在厦举办的台交会、投洽会等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商品交易会的人员;

  (二)一年内五次从厦门口岸入境的人员;

  (三)台资企业筹办人员;

  (四)执行两岸客运航线的船员和随船工作人员;

  (五)经常往来从事经贸、科技、文体交流活动的人员。
申办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有效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复印件;

  2、有效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证件及其复印件;

  3、需要办理暂住加注的,还应提交厦门市卫生防疫站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健康验证证明书;

  4、已入境的人员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登记证明,或宾馆、旅社办理的住宿登记证明;

  5、填写完整的《华侨、港、澳、台人士签注办证申请表》并贴二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

  (二)其它相关材料

  1、第(一)项人员应提交与单位签订的贸易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以及该单位营业执照和公函。参加各类交易会的人员,应提交组委会邀请函或相关证明。

  2、第(二)项人员应提交五次从厦门口岸入境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3、第(三)项人员应提交已签定的投资合约、协议或合同及其复印件。

  4、第(四)应提交厦外轮代理公司的函件和船员手册。

  5、第(五)项人员应提交市经贸、科技、文体等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函件。
办理指南
  1、第(一)、(三)、(四)项人员可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2、第(二)、项人员入境时可向出入境管理处派出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也可在入境后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3、第(五)项人员,应由接待单位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凭批准件在入境口岸签证机关办理。
办理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地点
 厦门市新华路43号
 
台湾居民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告知单2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台湾居民入境后,在所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签注和台湾地区入出境证件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办不超过两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

  (一)厦门居民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寄养在厦门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

  (三)经批准在厦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

  (四)在厦购买商品房或购置产业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购房者一方父母。

  (五)上述未成年子女指16周年以下儿童,办证期限不超过18周岁。
申办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有效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复印件;

  2、有效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证件及其复印件;

  3、厦门市卫生防疫站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书或健康验证证明书(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健康证明六个月内有效);

  4、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登记证明,或宾馆、旅社办理的住宿登记证明;

  5、填写完整的《华侨、港、澳、台人士签注办证申请表》并贴二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

  (二)其它相关材料

  1、第一条第(一)项人员应提交:(1)结婚证书及其复印件;(2)台湾地区户籍资料复印件;(3)厦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4)未成年子女还应提交出生证明复印件。

  2、第一条第(二)项人员应提交:(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承担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和承担寄养人保证内容并有具体保证期限的公证书副本;(2)交验承担寄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第一条第(三)项人员根据下列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应提交省教育厅出具的批准函和所在学校录取通知书。

  (2)在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就读的,应提交市教育局批准就读公函和学校证明。

  (3)在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应提交区以上教育局批准就读公函和学校证明。

  在厦投资或被聘用的台商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办理多次签注、暂住加注,超过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在厦进修或学习的,可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第一条第(四)项人员是指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上写明的产权人,并提交房屋产权证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购房合同(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按揭贷款合同)及其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购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 产权人系什么人,并已居住的证明。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台湾身份证或台湾地区户籍资料复印件。

  不是同时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其亲属已办理多次签注,暂住加注所持用的证件复印件。
办理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地点
 厦门市新华路43号
备注
   注意事项

  1、第一次办理多次签注、暂住加注,本人应到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2、在多次签注、暂住加注有效期内申请续延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前10日申请。

  3、在领取证件时,应经民警确认收费项目后,再缴交签注办证费。

  4、过去在办理多次签注、暂住加注手续中与本告知有不一致的,以本告知为准。
 
台湾居民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告知单3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台湾居民入境后,在所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签注和台湾地区入出境证件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办不超过两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

  (一) 台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下(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企业投资人和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 台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企业中的一般管理技术人员(下述第(三)项第4点人员除外)。

  (三) 在下列单位中,经市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就业人员:

  1、 在台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下企业中被聘用的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和在台商投资以外的企业中被聘用的人员;

  2、 派驻厦门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

  3、 在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除首席代表、代表以外被聘用人员;

  4、 被聘雇于夜总会、歌舞厅、桑拿健身、迪巴等特种行业任职的人员。

  (四) 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儿童,办证期限不超过18周岁)。

  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及其随行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有效的多次签注、暂住加注;符合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在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就业的期限内,可办理最长不超过两年有效的多次签注、暂住加注(含其随行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申办材料
   (一) 基本材料

  1、 有效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复印件;

  2、 有效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证件及其复印件;

  3、 厦门市卫生防疫站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健康验证证明书(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健康证明六个月内有效);

  4、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登记证明,或宾馆、旅社办理的住宿登记证明;

  5、 填写完整的《华侨、港、澳、台人士签注办证申请表》并贴二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

  (二) 其它相关材料

  1、 第一条第(一)、(二)、(三)项人员应提交的单位材料有:(1)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2)三资企业应交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年检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三资企业的投资规模以工商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额或企业验资报告为主要依据;三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投资额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投资者一栏中的自然人和实际出资额或企业验资报告为主要依据;(3)台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企业,在所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不能体现为台资企业的该企业每年还应提交一份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被确认为台资企业的证明复印件;(4)非三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应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并提交复印件;(5)境外常驻企业代表机构应交验有效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

  2、 第一条第(一)项人员除应提交上述单位材料外,单位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其身份的认定以提交的有效公司章程为主要依据,在章程中未体现其身份的,应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聘程序提交聘用证书。

  3、 第一条第(二)项人员除应提交上述单位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使用劳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时,应按合同要求规范填写并加盖鉴证机关印章)。

  4、 第一条第(三)项人员除应提交上述单位材料外,还应交验劳动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市劳动局申办)及其复印件。

  5、 第一条第(四)项人员,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台湾身份证或台湾地区户籍资料复印件。

  不是同时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其亲属已办理多次签注、暂住加注所持用的证件复印件。
办理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地点
 厦门市新华路43号
备注
   注意事项

  1、 第一次办理多次签注、暂住加注,本人应到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2、 在多次签注、暂住加注有效期内申请续延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前10日申请。

  3、 在领取证件时,应经民警确认收费项目后,再缴交签注办证费。

  4、 过去在办理多次签注、暂住加注手续中与本告知不一致的,以本告知为准。